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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五:莫道百姓好欺,谁都不是傻瓜 2.一个社会,只靠包公来维护是十分悲哀的

  坚持公平、公正有时是会得罪人的,是会树立对立面的,是需要勇气的。但是在不公平的事情面前,我是一个典型的反对派。我从不盲从,我在什么问题上都有自己的见解。

  一次,我单位准备提拔一批干部,民意测验入围了的已经讨论过了。然而一个民意测验没有入围、工作没有什么业绩建树的人,使出浑身的解数,竟然在几天之后,可以让领导班子单独讨论她的提职问题。虽然我也在事前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招呼,虽然所有领导成员都表示了同意的态度,但我以充足的理由,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也起了暂时刹车的效果,也心安理得地又得罪了一回人,因为研究干部是无密可保的。我却纳闷,难道大家都不想一想,如此提拔干部,对广大干部的发展导向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吗?

  2000年,检察机关换届时,一名基层院的副职被推荐任基层院的一把手。我曾经审查处理一件申诉案,此人将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全部不入卷,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申诉人近200万元被收缴。根据这一事实,我认为此人不宜担任一把手。然而遗憾的是他还是做了一把手,并在他任职两年多后,因胆大妄为索贿受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

  我想,如果能出以公心、公正来选拔干部,没有把他放在一把手的位置上,他不至于有此牢狱之灾。是爱了他?还是害了他?

  我认为,当个好领导,当个公正、公平的领导,首先就得有良知。

  我是一贯固守良知,处理案件,坚持一准于法的。我认为良知是人类不学而知、不学而能的,先天具有的判断是非善恶的本能。检察官的良知就是运用法律,评判是非,惩恶扬善的内在修养。固守检察官的良知,是检察官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检察官一准于法,不枉不纵,正确处理好各类纷繁复杂案件的人格要求。

  2000年初,无辜公民袁某,其妻陈某是省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因离婚财产纠纷,其妻利用各种关系,将丈夫袁某送进了看守所。袁某的亲属将情况向我反映后,我立即找有关同志了解情况。有关同志介绍完情况后,认为袁某涉嫌犯罪,还以法院的相关调解作为依据。

  我当时想自己也没有管刑事检察,出了什么问题也轮不到自己负责。但是,想到此案的处理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监督权威,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准于法的处理案件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因此,我向检察长清楚地表明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并建议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后经研究并报请省院审查,袁某被立即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使这起错案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这件案子虽然被纠正了,但是,留给我的是更多的回味。第一,那么多人卷入这个简单而明了的错案,是他们不懂法律?显然不是,他们多是从事多年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第二,案件了结后,法院因违法管辖进行调解,多名法官受到处置,但错案追究制实行了那么多年,将一个明显的民事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人群却无一受到追究。第三,法律本应是惩恶扬善的利剑,在这里却成了权力与关系的工具。

  1999年,省属某监狱发生一起服刑罪犯脱逃案。我们对涉案的两名司法警察立案查处后,因其中一涉案人是监狱一位主要领导的亲属,该监狱领导几次上门说情,希望交由他们内部处理。有的领导还称,他们的问题是一种过失,情节似乎不太严重。我对他们的这种态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摆事实,讲法律,指出这两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接受罪犯亲属的请吃,尔后还接受罪犯请小姐陪唱,致使罪犯逃之夭夭。

  虽然对罪犯脱逃而言,他们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但导致罪犯脱逃的客观情节是十分恶劣的,严重地损害了监狱的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后来,我们将此案提起了公诉,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我深深地感到,检察官必须具有良知,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行为,这不仅仅是为了受害人,也是为了法律本身,这就是检察官借以安身立命的良知。

  为了维护公平,我十分注重不断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民事行政检察的案件质量是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监督权威的基础,也是赢得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支持和理解的前提。

  近十年以来,全市经我审查抗诉民事行政案件369件,多数做了改判,其中百万元以上的7件,500万元以上的2件。

  如1999年,某国有企业不服浏阳市法院对浏阳市某个体户诉九芝堂合同纠纷案的判决,诉讼标的近千万元。经我院抗诉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个体户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国有企业巨额资金的流失。

  通过不断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长沙市良好的经济环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我认为,领导干部公正,办事公平,是领导干部的基本道德要求。

  公正是领导干部做人不可或缺的。失去公正,便无所谓公平;失去公正,就意味着失去群众,失去威信。不公不正,是领导干部的大敌。我们领导干部的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何运用权力,解决好各种问题,公正无私是非常重要的道德保证。

  古人讲,居领导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所谓公正,顾名思义,公,就是公道,要忍所私而行大义,去除心底的私心杂念,一心为民,秉公办事;正,就是正派,当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正,要做到身正、心正、行正,不愧于己,不负于心。公正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讲,应该是第一位的原则。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段话实在精辟,我以为这应当成为当今为政者之座右铭。

  这个话大家都很熟,这是我们中国人对“政”这个名称的解释。政就是“正”,所谓政治的道理,就是领导社会走上一个正道。“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群众十分痛恨的是,干部因私而不行公正,以致关系网、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盛行。所以,我们只有把公正无私的观念付诸实践,才能取信于民。

  “政者,正也”,应该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为政者本人要正,对自己要有严格的要求,做到清正廉明;第二层意思是为政者执法要严,对上对下刚正不阿。“正己而正人”,自己先求得端正,然后方可正人,譬如一个教育家,以感化的教育转移社会风气,也可以说是“政者,正也”的一个范例。帅之以正,这是孔子的定义,也是千古以来中国政治思想的一个名言。季康子是一个当权的人,所以孔子对他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只要你领导人自己做得正,下面的风气就自然正了,这是偏重于为政,偏重于领导而言的。

  做人“正”是领导干部“正”的基础,而相对于做人来讲,公正当领导则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做人只是对自己负责,当领导则是要对一个群体、一个部门负责。“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是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永恒主题,也是对公正全面而深刻的诠释,同样适用于所有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处理问题做不到公正,不能一碗水端平,不能为群众说公道话,他当领导的准则就会受到质疑,正像老百姓常说的那句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说到底,正与不正,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方向的问题,它反映着一个干部从政以什么为目的、以什么为核心、以什么为基础。

  当领导之人如果能够以民为本,视民心为根,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就会保持“心在国家,情系群众”的平常心境;保持“利归天下,誉属黎民”的淡泊情怀,想问题、办事情就能够秉持公正,真正做到“以德服人、以正服人”。

  “政者,正也。”纵观古今中外的执政者,谁遵循这一规律,就会政通人和,国泰民安;谁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政息人亡,祸国殃民。而良心是每一个人最公正的审判,你骗得了别人,却骗不了自己的良心。愿大千仕途皆为有良心之人。